一、联邦政策
联邦政府的政策是对所有的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禁止就业歧视。任何雇员或申请就业者,如果相信自己由于宗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来源、性倾向、年龄、身体或精神残障而遭到歧视,或者在就业事务里遭到报复,就可以提出歧视控诉。以下是联邦公民与移民局(USCIS)对提出“平等就业机会控诉(EEO,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控诉的行政程序所做的介绍。
二、提出EEO控诉的法律基础
为了执行平等就业机会并保护雇员和求职者的权利,联邦制定了若干法规,包括:
1、《1964年的民权法》第7条禁止联邦政府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民族来源或宗教原因歧视个人或群体;
2、《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特别禁止联邦政府由于原告年过40岁或更大而进行基于年龄的歧视;
3、《1973年的康复法》禁止基于残障原因的就业歧视;
4、《同酬法》禁止基于性别进行就业歧视;
以上法律也禁止政府部门打击报复。
《联邦规章法典》CFR第19章1614节规定了政府机构设置处理就业歧视控诉案的行政程序。
三、谁是提控人
任何雇员或申请就业者相信自己由于宗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来源、性倾向、年龄、身体或精神残障而遭到歧视,或者在就业事务里面遭到报复,包括《同酬法》之下的控诉人,可以提出个人的歧视控诉。一群雇员、前雇员或就业申请人若相信自己曾经或正在受到一个联邦机构的的人事管理政策或行为的不利影响,而那政策或行为是基于宗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来源、性倾向、年龄、身体或精神残障而歧视这人群,或者在就业事务里对这人群进行打击报复,那么这人群可以提出集体的歧视控诉。
四、如何提出平等就业控诉
进行“平等就业机会控诉”的人首先必须在控诉上获得咨询。咨询里包括和解控诉的非正式努力。只当控诉得到咨询,而后才能正式提出。控诉人必须在所指的歧视事件发生45天之内跟政府机构的“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里的咨询顾问接触。
五、控诉是如何处理的
所有有关歧视的控诉都经过咨询,以求和解。若咨询里未获和解,原告有机会提出正式控诉。依据CFR第19章1614节,政府机构设置了处理个人或集体控诉的程序。对控诉的调查应于正式提出控诉之后的180天内完成。在完成调查的30天里,原告可以选择让监督联邦各部门的平等就业计划的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还是由国内安全部“民权与自由办公室”的行政法官,来考虑原告的歧视指控在法律上的意义。
六、裁决后的上诉
联邦公民与移民局的“控诉裁决办公室(Complaint Adjudication Office)能在接到上诉的60天内,拒绝或修改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行政法官所作的初判。对控诉裁决办公室所作的裁决,原告若不服,可以向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监督部门“联邦运作办公室(Office of Federal Operations)”或联邦地区上诉。